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727号
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珙县。
法定代表人:唐拾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王林,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安群,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开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