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102行初24号原告周继设,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贺州市规划局。地址:贺州市八步区新风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夏经,局长。
原告周继设诉被告贺州市规划局拆除建筑行政强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设撤回对被告贺州市规划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黎志勇
审 判 员 黎晓龙
人民陪审员 唐小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莫启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