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13号
原告:苗文支,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亭,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
负责人:展海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远利,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韩春艳,女,成年,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文支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王远利、韩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文支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苗文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苗文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苗文支负担。
审判员 毕晋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毕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