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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368号

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368号原告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平,总经理。被告张迪,男,满族,1993年8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张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燕峰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