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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232号

厦门繁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成福、陈文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繁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成福,陈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232号

原告:厦门繁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267号之32。

法定代表人:侯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成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陈文东,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繁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成福、陈文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厦门繁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繁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繁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繁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镧浠

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

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