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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45号

夏成立与被执行人王莉斯人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成立,王莉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3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夏成立,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王莉斯,男,1982年5月21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夏成立与被执行人王莉斯人格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文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文立,查无房产、车辆,银行无开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徐家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卫中 签发人 拟稿人 合议庭 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