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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7号

谢万丽与刘丛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万丽,刘丛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谢万丽,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刘丛念,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谢万丽与被告刘丛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万丽于2016年7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丛念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童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