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119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滕某某,男,汉族。被告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马某与滕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旭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霄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