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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119号

马某诉滕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滕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119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滕某某,男,汉族。被告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马某与滕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旭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霄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