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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3220号

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红兵、陈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红兵,陈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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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220号

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佩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红兵,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陈丽华,���,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红兵、陈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