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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361号

顾晓洪、夏广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晓洪,夏广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顾晓洪,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夏广文,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顾晓洪与被执行人夏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夏广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顾晓洪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晓洪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峻豪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