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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财保254号

包勇、陈广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勇,陈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财保254号

申请人:包勇,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陈广福,男,汉族,1973年1月7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包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广福名下所有的皖F×××××号车辆予以查封。该申请由担保人包继玉名下位于淮北市相某室房屋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广福名下所有的皖F×××××号车辆,期限为贰年。

二、查封担保人包继玉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包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树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