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102号
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26695758(1-1)。
负责人:万永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增龙,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诉被告吴增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戴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