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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118号

4118马某1与马某2、张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张某,李某,徐某1,徐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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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118号

原告:马某1,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马某2,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张某,女,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李某,男,194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徐某1,男,201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2,系被告徐某1父亲。

被告:徐某2,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张某、李某、徐某1、徐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审判员  李长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书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