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906号
原告:马久香,女,1976年4月23出生,职工,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宏彦。
被告: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滕明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君。
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久香与被告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久香于2017年7月31日以尚需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久香负担。
审判长 张翠艳
审判员 杨 静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