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1民督19号

孙伟申请刘小河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孙伟,刘小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21民督19号

申请人:孙伟,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

申请人:刘小河,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人孙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孙伟称,2015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刘小河向其借款170000.00元,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并出具了借据一份。经申请人孙伟多次催讨,至2017年8月1日止,被申请人刘小河尚欠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83560.00元一直未偿还。要求被申请人刘小河给付申请人孙伟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83560.00元,并承担申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小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孙伟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83560.00元。申请费1701元,由被申请人刘小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淑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