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241号申请人滨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志广,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2241号孙志广犯盗窃罪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志广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志广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学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