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85号
原告:韩某,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韩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韩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应应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叶满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