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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民初85号

韩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85号

原告:韩某,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韩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韩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应应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叶满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