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122民督816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
负责人:肖成良,行长。
被
申请人:张国军,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原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称,201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张国军在该支行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8.625001‰,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张国军借款后至今未还。要求被申请人张国军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借款10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国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开始至还清时止,月利率按8.625001‰计算。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张国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毕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