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996号
原告: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B3-4-7号店,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02600283092。经营者:戴福清,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李春贤,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李春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在诉讼中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郭 小 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温丽芳(代)
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