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军,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孙敏因与被上诉人张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明福
代理
审判员 梁欣华
代理
审判员 刘晓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