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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713号

孙敏与马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敏,马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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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敏,女,汉族,1978年5月23日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长海,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孙敏因与被上诉人马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

审判员  白 雪

代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