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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459号

秦岭与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岭,梁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59号

原告:秦岭,男,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梁奎,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秦岭与被告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秦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秦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秦岭负担。

审判员  王劲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汤新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