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59号
原告:秦岭,男,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梁奎,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秦岭与被告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秦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秦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秦岭负担。
审判员 王劲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汤新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