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509号
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65171738。
法定代表人:谭洪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勋,该公司副主任。
被告:曾萍,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公民身份号码:个360312198411170013。
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