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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026号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与胡先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胡先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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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026号

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滕兆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先胜,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

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先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9元,由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玲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鲁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