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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272号

陶雪岭与马新见、王振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雪岭,马新见,王振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272号

原告:陶雪岭,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马新见,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王振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雪岭诉被告马新见、王振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雪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雪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雪岭负担。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