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056号
原告:邢焕,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毫州市增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毫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焕与被告毫州市增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焕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邢焕负担。
审判员 汪彦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妍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