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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2056号

邢焕与毫州市增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焕,毫州市增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056号

原告:邢焕,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毫州市增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毫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焕与被告毫州市增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焕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邢焕负担。

审判员  汪彦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妍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