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9民初2065号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发禹、胡立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发禹,胡立星,张广堂,胡荣康,胡荣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065号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广(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诉讼管理办公室主任。

被告:张发禹,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胡立星,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张广堂,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胡荣康,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胡荣县,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发禹、胡立星、张广堂、胡荣康、胡荣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常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