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065号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广(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诉讼管理办公室主任。
被告:张发禹,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胡立星,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张广堂,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胡荣康,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胡荣县,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发禹、胡立星、张广堂、胡荣康、胡荣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常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