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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091号

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滁州羽顺商贸有限公司、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羽顺商贸有限公司,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武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091号

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8958893J。

法定代表人:韦承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滁州羽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0180433P。

法定代表人:周晓静,职务不详。

被告: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2253627533A。

法定代表人:王家东,职务不详。

第三人:武昌平,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羽顺商贸有限公司、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昌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建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邓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