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973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学文,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尚,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某某,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盛某某、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 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霍前程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