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3刑初3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出生于甘肃省崇信县,住崇信县。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崇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3日03时许,被告人李某1在崇信县滨河路名门酒吧与温某、马某、朱某喝酒后,驾驶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温某、马某、朱某沿泾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7km+270M处崇信县城西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车辆失控,与道路北侧排水沟桥相撞,致朱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崇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1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温某、马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另查明,发生事故时,李某1血液酒精含量为54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1与被害人家属协商,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9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1平时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害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扣押、返还清单,当事人自行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欠条复印件,检验、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现场指认记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人梁某、温某、马某、朱某、李某2的证言;��告人李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有被告人当庭提交收条二份及崇信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1所作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救助伤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系酒后驾车,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交���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赵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