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798号
原告:邱美琼,女,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童庆祥,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邱美琼与被告童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邱美琼于2017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美琼以与童庆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邱美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邱美琼负担。
审判员 杨映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璐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