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855号
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331862123C。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学,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普尔捷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56363183-4。
法定代表人:邱士军,北京普尔捷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309国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1586936-7。
法定代表人:曹昌,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系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193号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9680836R。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德,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系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露卫,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尔捷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980元,减半收取计29490元,由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昌进
人民陪审员 王忠军
人民陪审员 郭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