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75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
负责人:黄海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池
被告:李某,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徐某,女,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被告李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负担。
审判员 裴森辉二○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