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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172号

姜海龙、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海龙,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172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姜海龙,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海龙的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曲福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