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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299号之四

王后田与朱先发、何邦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后田,朱先发,何邦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9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后田,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朱先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何邦玉,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王后田与朱先发、何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叶成刚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先发、何邦玉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