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9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后田,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朱先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何邦玉,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王后田与朱先发、何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叶成刚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先发、何邦玉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