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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141号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振海、张秀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秀枝,李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141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被告张秀枝,女,8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振海,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秀枝、李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