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4号之一
原告:魏文涛,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李倡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钟世利,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赵安斌,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涛诉被告李倡锐、钟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钟世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涛撤回对被告钟世利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 洪
审 判 员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蒋魏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