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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84号之一

魏文涛诉李昌锐、钟世利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84号之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文涛,李倡锐,钟世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4号之一

原告:魏文涛,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李倡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钟世利,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赵安斌,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涛诉被告李倡锐、钟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钟世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涛撤回对被告钟世利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 洪

审 判 员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蒋魏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