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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318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瑞峰、王志元、白江金融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瑞峰,王志元,白江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瑞峰,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志元,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江,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白瑞峰偿还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志元、白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白瑞峰、王志元、白江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飞

审 判 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