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执11号

杨鹏程与林洪燕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杨鹏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洪燕给付申请执行人杨鹏程2017年7月至12月抚养费1,8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洪燕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林洪燕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