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547号自诉人李国坤,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人商丘市松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住河南省商丘市,组织机构代码:795742533。自诉人李国坤以被告人商丘市松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国坤与被告人商丘市松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国坤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国坤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周献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