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725号
原告:梁永军,男,197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诉讼代理人:王善坤,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段兴瑞,总经理。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北段290号。
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军诉被告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永军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永军承担。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