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负责人:冯莉,行长。
被执行人:刘建文,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233036.68元,利息12109.36元,滞纳金4360.22元,共计249506.26元及自2016年4月18日至还清全部透支本息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相关条款计算)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鲁E)下落不明,依法查封该车车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区康洋路168号东辰鉴墅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第号),已抵押并被另案查封,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度,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代理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佳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