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文执补字第483号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与丛树山、丛培芳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丛树山,丛培芳,丛敏滋,赵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文执补字第483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于清华,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丛树山。

被执行人:丛培芳。

被执行人:丛敏滋。

被执行人:赵敏。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丛树山、丛培芳、丛敏滋、赵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