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10号申请人保定杜邦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小旺乡西王各庄村。被执行人朱荣江,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保定杜邦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与朱荣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卫强
审判员 寇建立
审判员 汤昭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