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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鲁1003执补字第55号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与李宁、潘永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李宁,潘永亮,张强,于洪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鲁1003执补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邹德壮,主任。

被执行人:李宁。

被执行人:潘永亮。

被执行人:张强。

被执行人:于洪广。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4)文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04)文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