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13号
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玫瑰城小区1号楼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方东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珍,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告:王杰,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9日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席小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