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32号之一
申请人:贾莉静,女,回族,1955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担保人:哲宗元,男,回族,1955年7月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
申请人:褚大勇,男,汉族,1975年5月2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
申请人:潘珊珊,女,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贾莉静与被申请人褚大勇、潘珊珊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贾莉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褚大勇、潘珊珊价值29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哲宗元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贾莉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哲宗元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陆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