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960号
原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东侧。
主要
负责人:原卫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
主要
负责人:魏新民,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慧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翠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文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