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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字4835号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升阳支行与刘显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升阳支行,刘显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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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4835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升阳支行,地址德惠市升阳乡街道。

负责人:樊锐,该行行长。

被告:刘显有,住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升阳支行与被告刘显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希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丹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