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49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6362501-7
负责人:贾百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民,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爱杰,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爱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强晶晶 微信公众号“”